桂林市司法局文件


市司〔2017〕39号


关于印发《桂林市公证机构体制改革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临桂区司法局:

现将《桂林市公证机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桂林市司法局

 2017年9月27日


桂林市公证机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司法部和自治区关于深化公证改革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司法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推进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司发〔2017〕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区公证机构体制改革的意见》(桂政办发〔2017〕117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按照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实际和公证工作现状,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积极扶持与促进公证工作,稳妥地推进公证管理体制改革,激发公证机构活力,提升公证服务能力,为桂林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公证服务。

二、改革原则

(一)依法依规。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关于公证工作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坚持公证机构的公益性、非营利性、依法依规推进公证机构体制改革。

(二)便民利民。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人口数量、交通善和对公证服务的实际需求等情况,科学合理配置公证服务资源,方便当事人办理公证,就近满足人民群众对公证服务的需求。

(三)分类指导。根据不同执业区域公证机构的特点,在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障、财政等方面由各县、区出台相应配套政策和措施。

(四)促进发展。落实公证机构法人地位,提供财政、人事和社会保障等政策支持,建立有效激励机制,激发公证机构活力,增强事业发展后劲,促进公证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工作目标

全市现有8家行政体制公证处2017年底前全部改为事业体制;已改制的事业体制公证机构的编制管理、人事管理、收入分配机制不断健全完善。公证事业发展的制度和政策环境日益优化,公证机构人员积极性进一步调动,发展活力进一步增强。

四、主要任务

(一)建立与桂林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公益性、非营利性公证体制。

1.落实公证机构的公益性、非营利性质。事业体制公证机构划入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事业法人的属性,并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有关精神继续深入推进改革。现有非行政体制公证机构按照公益性、非营利性进行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司法厅另行制定。

2.合理布局公证机构。公证机构的设置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作为司法行政机关内设机构的全市现有8个行政体制公证机构改为事业体制的,新设事业单位。

3. 科学配置机构编制。各县、区根据经济发展程度、社会公证需求,科学合理划分事业体制公证机构的机构类别,核定人员编制,县级公证机构所需编制数应该不少于5个。事业体制公证机构的人员编制原则上用于公证员和管理人员。

建立健全符合公证事业发展需求的编制管理制度,对划入公益二类的公证机构实行备案制。

4.稳妥安置相关人员。改革中原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公证人员,选择留在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保留公务员身份,享受相应福利待遇;原具有公务员或参公人员身份的公证人员,选择留在改革后的公证机构工作的,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不再保留公务员或参公人员身份;符合退休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原行政体制公证机构编外聘用人员愿意留在改制后的事业体制公证机构工作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规范聘用手续;不愿意留在改制后的事业体制公证机构工作的,依法依规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对于解除劳动(聘用)合同人员,应及时妥善处理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在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前一并解决社会保险问题。

(二)落实相关配套支持政策。

1.财税制度。

1)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改制后的公证机构设立独立账户,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管理。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公证机构运管成本及利润的核算制度。具备条件的公证机构实行企业化财务管理制度。公证机构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开立办理提存事务的专门账户。

2)公证收费按规定使用税务票据并依法纳税,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3)加强财政保障。对改革为公益类事业单位的公证机构,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有关政策规定,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

2.人事和社会保障制度。

1)合理设定公证机构的岗位设置。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 70%。

公证机构在编制限额内出现岗位空缺需要补充工作人员的,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2)实施公证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工作。改制后,由行政编制或纳入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转换为事业编制的公证员,可按有关规定申报公证专业技术资格,参与岗位竞聘,并根据所聘岗位兑现相应待遇。在评定专业技术资格时,符合公证系列评审条件的,其历年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工作的时间可以计入资历。

3)公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从行政编制或纳入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转换为事业编制的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计算。

4)根据公证工作专业性强、业务要求高、法律风险大等情况,适当倾斜核定公证机构的绩效工资总量。

3.资产扶持。

1)保障公证机构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

2)认真做好现有公证机构改制时的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认定工作。改制的公证机构正在使用的资产仍由该公证机构继续使用。改制前形成的业务档案由改制后的公证机构负责管理。

(三)规范和完善公证机构内部运行机制。

1.落实公证机构自主管理权。深化公证机构内部运行机制改革,保障其依法决策,独立自主办理业务并承担责任。公证机构主任、副主任应从执业公证员中选任。落实主任负责制,明确公证机构的用人自主权,公证员和其他辅助人员由公证机构根据业务需要自主聘用。建立健全公证机构法人财产制度,确保公证机构财务自主权和财产不被无偿调用。

2.完善绩效工资分配激励机制。建立健全符合公证机构公益属性和社会功能,体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要求的公证机构绩效工资分配激励机制,公证机构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可自主进行分配。实行灵活多样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使工作人员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

3.建立完善公证保险制度。公证机构按规定建立事业发展、教育培训、风险赔偿和执业保证等基金。

五、实施方法和步骤

(一)实施方法:市司法局负责协调、指导改制工作的开展,全市现有8个行政体制的公证处体制改革的具体工作,由行政体制的公证处所在各县、区司法局组织实施。

(二)实施步骤:

1.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9月底前)

市司法局和各县、区司法局分别成立公证机构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自治区公证体制改革工作推进会精神、改革要求、工作思路,并及时召开会议贯彻学习部署公证机构体制改革工作;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改革方案。

2.组织实施阶段。(2017年10月至11月)

各县、区司法局要加强与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沟通对接,改革方案经批复后,在11月底前完成事业机构法人登记、获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妥善安置相关人员、开设独立账户,向税务机关领取税票等相关工作。

3.检查验收阶段。(2017年12月)

自治区和市两级将对各县、区公证体制改革情况进行验收,对没有按时完成任务的单位,将按有关规定对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司法局成立全市公证机构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局党组副书记、党组成员任副组长,局办公室、政治部、计财科、公证科、法制科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证管理科,由政治部主任吕开运任办公室主任,公证管理科科长杨波为副主任,负责处理改制的日常工作。各县、区司法局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采取措施,加强与各级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物价等部门的协调配合,确保改制工作按时顺利完成。

(二)严格遵纪守法。要严肃组织人事纪律,严禁暗箱操作和任人唯亲,严禁突击提拔干部。要严肃财经纪律,不准借改革之机转移资金,私分财物,挥霍浪费公有财产。

(三)确保公证机构正常运转。由行政体制公证机构改革为事业体制公证机构,公证员未达到法定人数时,各县、区司法司法局可酌情设立3至5年的过渡期,指派本单位具有公证员执业资格的在编人员临时到改制后的公证机构工作,被指派人员的身份及人事关系维持不变,不得在公证机构领取报酬。过渡期满或公证机构的公证员达到法定执业人数后,被指派人员不再留任,返回司法行政机关工作。

(四)加强督查考评。

市司法局加大对公证体制改革工作的督查督办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对工作开展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对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要依法依规进行问责。各县、区公证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辖区的改革推进情况要随时掌控,定期督导,推动工作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