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杨某某,男,安徽省砀山县人,案发时刚满15岁,站在审判台前仍稚气未脱,然而谁又能想象出其在用力捅刺同龄人时的凶狠。
杨某某初中一年级尚未读完即辍学在家,家境贫寒,早早地进入社会,在外打工。期间,结识了同在外打工的兴化人王某某、陈某,三人性格脾气相投,歃血为盟,结为兄弟。2006年11月,三人相约到兴化打工,17日16时许,三人至兴化市昭阳中学找王某某的同学刘某帮忙租房,当日刘某因与同学王某在考试期间因互发短信产生矛盾,要求杨某某等三人帮助殴打王某及其同伴,杨某某认为兄弟的朋友即是自己的朋友,即表示先上,在刘某指认王某、侯某后,杨某某即拳击王的头部,并持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刺伤王的头部、腹部、侯的臀部,王某某刺中王的腿部,陈某持刀准备参与斗殴,后见王某被刺伤,三人逃离现场。被害人王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审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刘某、陈某共同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杨某某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对其减轻处罚。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对王某某、刘某、陈某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年、5年、4年。
 
点评:
人的出生无法选择,但是如何生活可以自己创造。杨某某父亲常年患病,是母亲一人含辛茹苦抚养长大,按理应当更懂珍惜、更知感恩,然而他却在小小年龄辍学在家,懵懂之际走入社会,更为了兄弟义气逞凶斗狠,酿成命案,给自己和他人家庭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痛,自己的一生也将在痛苦和悔恨中度过。